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不能以商业开发为目的征收土地!必须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征收!
因为现有的法律都规定了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才可以征收土地,具体表现在:《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2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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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首先,法律明确了征收的目的只能是为了公共利益,而不能是商业开发。其次,公共利益不仅在不同的领域会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在不同的地域、不同的时间段也会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对于房屋进行征收属于国家的行为,是国家为了满足社会的公共利益而进行的行政行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列举出为公共利益作出征收决定的六种情形。而这一点,正是专业征收律师对征收决定和目的性审查的法条依据。也是楹庭律师帮助当事人撤销征收决定,取得胜诉的关键。
主管部门的征收行为合法的条件有三点,一是符合公共的利益。二是给予被征收人公平的补偿。三是符合决策民主、程序正当以及结果公开这三项原则,否则就可以判断主管部门的征收行为不合法。
公共利益属于典型的不确定法律概念,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一方面应主要由立法判断,即只有立法明确列举的建设项目才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另一方面,在立法规定不明确或者认识有分歧的情况下,宜尊重通过正当程序而形成的判断。例如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绝大多数被征收居民同意的建设项目,应当认为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很多情况可能是房子拆了之后,进行开发商品房,应当说大部分旧城改造要建一些门面房、商业写字楼、高档小区等等,那这种情况就不是公共利益。
为了实施旧城改造的需要和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公共利益严禁扩大解释。2016年有关部门专门作出了文件,严格要求不得将公共利益进行扩大解释,不得扩大公共利益的范围。
《土地管理法》也给出了明确的规定,一般是国防外交需要或者是能源交通等公共基础设施的需要,还有科教文卫等公共事业的需要,还有旧城改造或者经省主管部门批准的连片开发等等,这些才是公共利益的需要。
每个案子情况都不一样都需要具体分析,所以如果遇到类似的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呢?建议及时找专业的律师团队进行分析,也可以向我们咨询,行政诉讼纠纷当然要找北京楹庭律师。律师团队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搜集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出具简单办案方案之后,行政相对人再决定下一步如何解决,通过法律的工具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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